【本质】CPA经济法6公司法律制度
发布时间:
1. 以盈利为目的2. 公司是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地位独立于股管理人员和员工3. 公司股通常承担有限责任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例外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有限责任,逃避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认购的股份
发起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1. 发起人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股
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1. 发起人2200,半数以上在境内有住所2. 股本1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2募集设立实收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不少于股份总数的35,另有规定除外3认购股份出资额时间及方式按章程3. 章程1制订发起设立由发起人;募集设立由发起人,创立大会通过2修改股大会会议出席会议的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通过3约束力公司股董事高管均有约束力对债权人员工无4.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1. 股1502. 注册资本1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认缴的出资额2认购股份出资额时间及方式按章程3. 章程1制订股同依法制定2修改股会,全体股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通过3约束力公司股董事高管均有约束力对债权人员工无
设立程序签订发起人协议 → 前置性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 制定公司章程 → 认购股份 → 募集设立创立大会 → 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 发行股票 → 公告1. 召开条件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2. 召开时间发起人应当在足额缴纳股款验资证明出具之日后30日内召开3. 职权开不开公司花钱选举董事监事监督4. 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主要看时间设立登记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变更注销登记变更备案发生之日起30日内歇业办理备案;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开展经营活动视为恢复营业;可以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
合同之债1. 发起人名义相对人有权选择发起人或设立后的公司承担责任2. 设立的公司名义原则上公司承担
侵权之债设立过程发起人行为致人损害,公司设立后自动承受该侵权责任
公司设立失败的对外债1. 对外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 对内追偿约定出资份额等额;无过错的向有过错地额追偿
出资方式一般情况下认缴出资,募集设立的发起人需要实缴出资
出资内容1. 可以出资货币 非货币财估价转让股权债权可以出资,股权出资须评估2. 不得出资劳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设定担保的财有瑕疵
履行出资义1. 货币出资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2. 非货币出资评估作价核实财,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3. 缴纳股款或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取回其股本
履行出资义的确认是否直接认定出资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1. 非法财出资已履行出资义 → 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2. 非货币资未评估作价不直接认定→ 全体出资人找专业机构评估1评估价格与章程金额一致履行出资义2评估价格显著低于章程金额 ① 出资人原因未履行出资义 ② 市场或其他客观原因履行出资义,但章程可以约定排除3. 房屋土地以及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财未交付或未登记不直接认定1已登记未交付或已交付未登记合理期限办理,未办理,出资违约2公司或其他股主张其交付前不享有相应股权利的,应予支持4. 瑕疵财出资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不直接认定→ 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人民政府批准补缴土地出让金或者解除权利负担5. 无处分权财出资不直接认定1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认定履行出资义2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认定未履行出资义
违反出资义的责任1. 表现1出资不实非货币财的实际价款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2出资违约股未按期足额缴纳认缴出资额3抽逃出资虚增利润分配虚构债权债关系利用关联交易等行为转出出资2. 对内责任1违约股对公司补足出资;对按期如实缴纳出资的股承担违约责任2增资时董高的责任未尽忠实和勤勉义,承担相应责任3抽逃出资返还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董监高或实控人承担连带责任3. 对外责任1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一次性责任已经承担,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不予支持2发起人与被告股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发起人协议,承担后可向被告股追偿4. 对股权利的影响1未履行未全面履行或者抽逃出资限权新剩利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分配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不限知情权2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或者抽逃全部出资催告返还 → 开股 会除名5. 有限责任公司股瑕疵股权转让知情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6. 违反出资义股不适用于诉讼时效抗辩被告股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股资格确认认缴出资登记1. 股认缴出资后,成为公司股2. 签发出资证明书3. 记载于股名册4. 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姓名或名称,未经登记或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名义股 实际出资人1. 通过股份代持协议划分双方的权利和义2. 投资协议问题有约定按照约定,股份代持协议>股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3. 名义股对外转让股权善意取得;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以请求名义股承担赔偿责任4. 实际出资人出资违约名义股承担连带责任,以其仅为名义股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不予支持,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5. 实际出资人转正其他股半数以上同意,变更
冒名股 被冒名股冒名登记行为人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股无权无责
查阅权1. 权限范围章程股会会议记录董事监事会会议决议财会计报告1有限责任公司股可查阅,除公司会计账簿外可复制2股份有限公司股可查阅股名册公司债券存根2. 有限责任公司股查阅会计账簿的特别限制1查阅权申请书面形式2公司拒绝条件有合理根据认为股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同业竞争恶意泄露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3年内有有黑历史,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并说明理由3. 查阅权之诉1查阅权不可约定禁止基本权利,不得实质性剥夺2查阅权行使具备股资格的股;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3判决内容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4介的查阅辅助权股在场,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的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5董高的赔偿责任未尽忠实和勤勉义,导致未制作或保存股有权查阅的资料6保密义查阅的股辅助查阅的会计师律师等,导致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增资优先认缴权变动1. 享有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情况公司决定接受外部投资者认缴出资而新增注册资本时,原股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认缴权2. 不享有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情况吸收合并导致注册资本增加以特定的非现金资增资员工实施股权激励3. 权力行使形成权,股应当作出明确且合格的意思表示4. 有限责任公司股享有优先认缴权,可以约定排除5. 股份有限公司股并不当然享有新股优先认购权,除非股大会在发行新股时作出向原股优先配售新股的决议6. 可以放弃行使权利,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对象7. 原股之间自由转让,但不得转让给股以外的人8. 针对增资优先认缴权的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否定相关决议责令公司恢复原状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或责令公司继续履行增资认缴协议损害赔偿等
股利分配请求权1. 如何行使有约定按照约定1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约定按照实缴比例2股份有限公司没有约定按照股持股比例3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2. 决议实施时间尽早原则1决议载明的时间2章程规定的时间决议时间大于章程时间,决议期限可撤销违反了章程规定3未规定时间或者时间超过一年的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3. 股利分配请求权之诉1原告其他股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同原告2被告公司3判决应当支持执行利润分配 ① 股提交已作出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该决议 ② 不分配利润是因部分股滥用股权利所致,且不分配利润损害了其他股的利益
股诉讼权1. 起因1股代表诉讼为公司利益 ① 董监高及他人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② 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未起诉 ③ 关联交易合同效力瑕疵,公司未起诉2股直接诉讼为股利益 → 董监高违法违章损害股利益2. 诉讼流程1股代表诉讼有限公司股,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 ① 董监高损害公司利益让董事起诉监事;让监事起诉董事高管 → 董事监事拒绝起诉 or 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 情况紧急,不起诉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 股直接诉讼 ② 他人损害公司利益股依据前款规定提起诉讼2股直接诉讼董监高损害股利益的行为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 股会1职权定方向方针计划改章程选人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作决议审议批准作出决议2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事项,股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召开并表决3会议 ① 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临时会议310开会13数量董事>110表决权股监事 ② 首次会议出资最多的股召集与主持;以后的会议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主持;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③ 会议通知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另有约定除外 ④ 表决方式按照全体股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另有规定除外。 A. 普通事项章程规定 B. 特殊事项增减合分解变修 → 代表全体股23以上表决权的股通过2. 董事会1职权汇报干活开会干活计划方案写方案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基本管理制度选人才经理副经理财负责人其他2董事会制度 ① 人数313人股份有限公司519,可以只设一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 ② 构成股选举董事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有公司必须有 ③ 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可以连任 ④ 人数不足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履行董事职 ⑤ 股大会可以随时解除董事职,无需提供法定理由 ⑥ 必须设置董事长一人,按章程规定生 ⑦ 会议召集与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同推举一名董事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1股1个自然人或1个法人登记时注明;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办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得再投资办一人公司2组织机构不设股会股行使职权,作出的决定采用书面形式,股签字后置备于公司董事会设1名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监事会设12名监事3审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会计报告,经会计师事所审计4财混同股不能证明公司财独立于股自己的财的,应当对公司债承担连带责任4. 有独资公司1公司章程有资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有资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股会 ① 不设股会有资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职权,或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 ② 决定增减合分解发行债券 ③ 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合分解申请破3董事会 ① 成员有资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生的职工代表 ② 组成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有资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指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管未经同意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经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4监事会不得少于5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主席由资委指定
股份有限公司1. 股大会1上市公司股大会特别职权 ① 一般事项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所作出决议;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② 对外担保关联最一期经审计1357股实控人及其关联方;单笔担保额>净资10;对外担保总额>总资30;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50;资负债率>70 ③ 特别事项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或者担保金额>最一期经审计总资302会议 ① 会议形式定期会议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举行,召开20日前通知;临时会议5种情况人少于23钱亏达股本总额13股10以上两会认为必要;两个月内召开,召开15日前通知 ② 会议召开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同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③ 临时提案3以上股可以在召开10日前提出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收到提案后两日内通知其他股,并提交股大会审议 ④ 表决规则出席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可以委托;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累积投票制度股大会选董事或监事的表决制度;控股股控股比例>30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 ⑤ 表决方式不得对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普通事项出席会议股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特别事项增减合分解变修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或者担保金额>最一期经审计总资30 → 出席会议股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担保事项关联股回避,出席股大会其他股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2. 董事会519人,上市公司至少包括13独立董事,董事长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生1定期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召开10日前通知2临时会议310开会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3召集与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同推举一名董事4时间与条件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与主持,有过半数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5决议普通决议全体董事过半数;上市公司特别决议对外担保出席23以上董事;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不足3人,提交股大会审议6董事的责任出席应在会议记录签名;赔偿责任,曾表明异议并记录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3. 监事会不得少于3人1构成股代表职工代表不低于13;董事和高管不得兼任监事2任期每届3年,可以连任3监事会主席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生4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一次4.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1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并与其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董事2任职资格5年以上工作经验;最一年内股亲属员工亲属咨询人员不可以;朋友同学可以3董事会监事会1股可以提名,股大会选举决定4任期不超过3年,连选连任,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5免职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由股大会撤换6特别职权 ① 12以上同意,提交董事会讨论重大关联交易;提议聘用或解聘会所 ② 12以上同意召开临时股大会董事会向股征集投票权 ③ 全体同意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7发表独立意见同意;保留意见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8辞职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9履职保障上市公司董秘提供协助;知情权资料至少保存五年;介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津贴1. 高管范围经理副经理财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4.etc2. 董监高的任职资格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经济犯罪执行期未逾5年对破负有个人责任清算完结未逾3年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未逾3年个人数额较大债到期未清偿无限经犯逾5年破3年债未还→ 选举聘任无效;解除职 3. 董监高的法定义1忠实义不能损公肥私挪用担保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商业秘密→ 收入归公司所有;造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勤勉义为公司好,好心办坏事越权违法怠于行使等注意时间判断决议是否有效1. 决议不成立1决议未作出未开会未表决例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会特殊情况 → 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会或者股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且由全体股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2决议未成立决议不符合条件 ① 不具备表决条件到会人数或到会股所持表决权数不合规定 ② 表决结果未达到通过比例2. 决议无效自始无效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3. 决议可撤销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法违反章程;内容违反章程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生实质影响,不予支持→ 股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撤销 → 可以应公司请求,要求股提供一定的担保→ 公司决议之诉,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为非关联方提供担保另类投资政策按章程由董事会或者股大会决议
为关联方股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1. 股大会决议2. 除接受担保的股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担保的股3.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越权担保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1. 善意相对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超越权限,有证据证明已合理审查公司决议2. 法律效果1相对人善意担保合同有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相对人非善意担保合同无效,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应承担债人不能清偿部分的相应责任3公司的损失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分支机构的担保未经决议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相对人不得请求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承担担保责任,相对人善意除外
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对担保的影响根据该信息有效
借款1. 借款条件依据章程,经股大会或董事会的同意2. 原则董高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3. 特别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监高提供借款董监高只能向母公司借款
财会计报告1. 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编制经审计2. 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3.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章程期限提交股4. 股份有限公司在召开股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必须公告
公积金1. 盈余公积金1法定公积金补亏后才提取;按税后利润10提取;当累计额为注册资本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2任意公积金自愿提取,但需股大会会议决议通过2. 用途1弥补亏损资本公积金除外2扩大经营3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的留存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有限责任公司1. 股权转让1对内转让可以转让;签订协议,注销原出资证明书,重新签发,修改记载2对外转让书面或其他合理条件方式通知其他股,其他股过半数同意人数同意的意思表示明示30日未答复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又不购买;其他股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原股反悔,优先购买权消灭,其他股可以主张赔偿损失;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知道或应当知道30日;强制执行前通知20天;股权继承不行使优先购买权2. 一股二卖善意取得制度3. 异议股股权回购5年盈利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该解散时不解散 → 回购程序股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协商60日,提起诉讼90日
股份有限公司1. 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同类股份面值相等2. 股份转让限制1发起人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不超过持有总数25不超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市公司定期公告前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转让3. 股份回购1减资股大会决议,收购日起10日内注销2异议股要求回购仅限合并分立异议,收购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3与持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股大会决议,收购日起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4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可转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权益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上市公司公开的集交易;≤10;3年内转让或注销
合并方式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消失的公司无需经过解散清算程序
合并流程合并协议编制资负债表及财清单 → 通知债权人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报纸公告30日内→ 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或提供担保接到通知书30日内,公告45日内→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编制资负债表及财清单 → 通知债权人同上 → 分立前债由分立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分立前书面约定除外
减资方式1. 返还出资或股款2. 减免出资或购股义3. 缩减股权或股份
减资程序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 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 债权人30日内45日内要求清偿或担保
解散原因还不起钱不可解散1. 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2. 股大会决议解散3. 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5. 人民法依法予以解散
强制解散表决权10以上的股持续2年以上,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人民法注重调解回购受让减资分立解决分歧恢复经营
自行清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指定清算债权人股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请求
通知债权人清算组成立之日10日内通知,60日内公告;债权人30日45日申报债权→ 清理公司财制定清算方案 → 清偿债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后剩余财按出资比例持有股份比例分配→ 公告公司终止6个月内清算完毕,可延长→ 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注销登记